日期:[2023年11月0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交往期间给女方的花销可否退还?

  男女青年订立婚约,交付彩礼,反悔了,彩礼理当按比例退还,那么,交往期间的花销能退换吗?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芮城县的李雷(化名)与韩梅梅(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迅速陷入爱河,于2023年1月30日订立婚约。按照当地习俗,李雷给付韩梅梅48888元、金戒指一枚(价值1100元)、红包3000元、8件礼包(价值9000元)作为彩礼。2023年6月,李雷的母亲杨某某委托媒人至韩梅梅家商量结婚事宜,希望能于本年8月份举办婚礼,韩梅梅的父亲韩某某认为应相互了解一年再商量结婚事宜,李雷不同意。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男方要求韩梅梅将彩礼以及二人交往期间的转账4500元、购买的苹果手机、首饰、衣服、化妆品等悉数返还,未果。男方将女方诉至芮城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交往期间的花销。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案件后,由调解室先进行调解。负责该案的调解员刘亚妮在翻阅案卷后,分别与原、被告取得联系。韩某某告诉调解员,李雷与韩梅梅两人认识时间较短,所以希望两个孩子可以再互相了解一年,再慎重决定是否要结婚;并且男方提出解除婚约,过错在原告,按照当地习俗,彩礼可以不予退还。因此,韩某某认为原告向其支付款项性质是定金,拒绝返还。
  调解员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告知被告,彩礼并非定金,婚约解除后,彩礼依法应当予以返还;随后从情理的角度告知被告,返还的比例可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双方可以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返还比例。在调解员的说法析理下,韩某某同意返还人民币38000元及8件礼包。调解员随即将被告的意思告知原告,原告拒绝被告的调解方案,坚持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及交往期间的全部花销。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彩礼返还的比例。调解员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制定出调解方案,被告退还原告42000元及8件礼包,关于恋爱期间的花销,则是男方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赠与,可以不予返还。随后调解员又分别与原、被告取得联系,讲明其中的法理、情理和道理。
  在调解员的一番劝解下,原、被告双方终于同意调解员给出的调解方案,并要求在法院的见证下,退还彩礼及礼包。9月6日,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被告退还原告现金11000元,微信转账31000元,并对8件礼包逐一清点、返还。返还完毕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按照当地习俗或者习惯,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通常是男方)给付给另一方或者其家庭的礼金及贵重物品。若婚姻未缔结,则涉及彩礼的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但对于彩礼返还的比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根据当地实际,就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及其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女方是否怀孕、是否生育子女、违反婚约方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以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芮城法院 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