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11月0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大风刮下彩钢瓦 毁物砸人谁负责?

  近年来,彩钢瓦由于其材质轻,施工方便快捷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民用建筑、仓库、工棚、车棚等场所。但也因为其特点,又成为了大风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稳定的安全隐患,脱落而砸人毁物的案例常见于媒体。近日,阳城法院和高平法院分别审理了一起因大风掀翻彩钢瓦致砸损他人财物的案件。
■案情简介
邻居家的彩钢瓦砸坏屋顶和院子
  张三和李四居住的房屋毗邻,张三的房屋坐西向东,李四房屋坐北向南面积略大,均为一层平房结构,为解决房屋滴漏和堆放粮食物料安全,双方先后搭建起彩钢瓦钢架。天有不测风云。2022年6月的一天出现强对流天气,狂风伴着急雨突降,李四屋顶的彩钢瓦被大风掀翻并刮至张三屋顶,造成张三屋顶和封好的院子被砸坏。
  事发后,李四对自己屋顶损坏的彩钢瓦进行了修补,但刮至张三家屋顶的彩钢瓦还在张三家屋顶上,李四则辩称是张三不让拿回,双方因此争论不休。
  原本和睦的邻里,因为这场大风造成的意外矛盾愈演愈烈,直至对簿公堂。张三委托鉴定机构对屋顶彩钢瓦砸坏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是多年的邻里,不希望因此事积怨损伤邻里和气,因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决定以调解为先。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综合考虑本案当中存在的事发当天的大风等特殊自然因素,认为双方对此案的发生均无明显故意,遂通过背靠背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从法理、情理等多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并结合类似的案例,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各种利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李四赔偿张三财产损失11000元,其他事项互不追究。
■案情简介
废弃厂房彩钢瓦砸坏小轿车
  陈某系高平市A村村民。某日下午,陈某像往常一样将车辆停放在村内一废弃厂房门前一片开放的空地上。不料当晚遭遇大风天气,大风将厂房屋顶的彩钢瓦吹翻,彩钢瓦漂移了数十米,恰好砸在了陈某的车上,造成车辆损坏。
  经协商未果,陈某一纸诉状将A村合作社起诉到法院,要求合作社赔偿其修车费、车辆贬值费、误工费、租车费等损失共计30000余元。
  A村合作社对陈某车辆受损的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陈某停放车辆的地点在该村的沼气厂,而该厂早已废弃,房屋也已老化,陈某对车辆停放在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当是明知的。因此,车辆受损陈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另外,陈某主张的损失不够客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被告作为沼气厂的所有人兼管理人,在明知该沼气厂房年久失修的情况下,未对危险建筑进行相应的维修或拆除,也未采取警示或围挡措施,造成厂房屋顶被大风刮下砸到陈某车辆。被告对建筑物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作为该村村民,虽对沼气厂厂房年久失修的事实是明知的,但其对当晚厂房屋顶的彩钢瓦会被大风吹翻这一情况难以预见。况且其在停放车辆时已经与厂房保持了一定的距离,故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
  最终判决A村合作社赔偿陈某车辆损失费、过路费、打车费共计21035元。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条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建筑物等设施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即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则要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换句话说,只要存在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损害的事实,就足以推定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只能通过证明自己对建筑物脱落不存在过错来免责。
  如此规定,一方面是由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控制着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一般情况下,这些设施或者物体的脱落、坠落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管理、维护时存在过错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被侵权人通常并不了解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管理、维护情况,很难获得足够的证据,让被侵权人来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对被侵权人来说不公平。
据阳城法院高平法院
毛应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