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10月25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绛县法院

行动不便难到庭巡回法庭到家门

  本报讯 申请人刘某利的父亲刘某信因发生事故受伤,后经绛县医院初步诊断为:右侧额颞定硬膜下出血、脑挫裂伤、脑疝、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等。2023年5月23日,刘某信的伤情经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为颅脑损伤后遗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人体损伤一级伤残;且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后经绛县法院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陕中金司鉴中心[2023]精鉴字第1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信目前精神状态为极重度智能损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现刘某信生活无法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故申请人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宣告刘某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为刘某信的监护人。
  考虑到刘某信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家属全程护理,且距离法庭路途较远,若当事人到法庭开庭,必将给被申请人及家属带来诸多不便。绛县法院承办法官周雅莉决定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到当事人家中“上门”开庭。
  庭审中,申请人刘某利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举证并发表意见,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刘某霞,对申请人的请求表示认可,庭审过程井然有序、节奏流畅。经过审理,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宣告刘某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某利为刘某信的监护人。
  “绛县人民法院的同志们到家里提供服务,真的太谢谢你们了!”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对法院上门服务的暖心便民举措再三表示感谢。
  法官“多跑腿”,百姓“少受累”。近年来,绛县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对辖区内符合巡回审判条件的案件就地开庭,将巡回法庭开到老百姓的家门口,真正打通了司法便民的“最后一公里”,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