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驾驶员该负责任吗?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王某驾驶载着赵某的汽车与秦某驾驶的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与赵某不同程度受伤。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王某负主要责任,秦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任。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赵某两处十级伤残。秦某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就赔偿问题双方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未果,2023年7月赵某将王某、秦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但由于保险公司的调解申报程序复杂且耗时过长,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帮助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法官决定开庭审理并积极协调各方推进庭后调解工作。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搭起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桥梁,由于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保险公司代理人与原告赵某,推进保险公司的赔偿金申报进程。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协调下,保险公司与原告赵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在与保险公司交流的同时,承办法官也耐心细致地向被告王某与原告赵某释法说理,在本案中王某与赵某属于好意同乘,所以在责任承担上王某应依法减轻责任。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乘车关系属于“好意同乘”。《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所以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其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新绛法院综合审判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