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划车泄愤 属于民事还是刑事?
长治市的牛某与崔某在同一小区生活,偶尔会一起打牌、喝酒。一次,两人在一起打牌时,因意见不合,发生口角,二人争执期间,崔某失手将牛某推倒在地,后二人在邻居的劝阻下,各自回家,才没有发生进一步的冲突。
可牛某回到家后,越想越生气,觉得崔某让自己在街坊邻居面前丢了面子,这口气他无论如何也咽不下去,于是决定好好教训一下崔某。
这天深夜,牛某找到崔某的爱车停放的车位,用捡到的石子对崔某的车辆进行刮划,看到车上深深的刮痕,牛某满意地离开了“现场”。
事后,牛某在家躲了几日,发现崔某并没有找到自己,牛某暗自窃喜。晚上出门遛弯,看到崔某的车竟停在自家楼下,于是故伎重施,用钥匙再次刮划崔某的车辆。
崔某发现后报警,警方查询小区监控后,锁定了嫌疑人牛某,经司法鉴定,崔某车辆损失价格达5236元。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牛某因私人恩怨,用利器故意划损崔某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处牛某拘役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牛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可,不应判处刑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牛某与崔某前期存在私人恩怨,牛某后续的划车行为具有明显的针对性,且侵害的对象特定,主观故意明显,给受害人的财物造成的损失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牛某聪明反被聪明误,为一时泄愤痛快,身陷囹圄,悔之晚矣。
■法官提醒
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痛快,就采用划车、扎胎、砸玻璃等极端手段解决,不然不仅需要经济赔偿,还可能触犯刑法,失去人身自由。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遇到纠纷和问题,要保持头脑冷静,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长治中院 王臣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