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9月06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微信群内辱骂他人被判赔偿5000元

  作为当代人的重要社交工具,微信承载了生活日常、工作沟通、情感交流等职能,不少人也会将微信当作情绪发泄口。不过你知道吗?与人吵架情绪上头可以理解,但在朋友圈、微信群公开发表不当言论、辱骂他人,可能会涉及到侵权问题。

■案情简介
  小美(化名)与小帅(化名)因在微信群购买宠物相识,2022年1月,双方因购买的宠物出现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小帅于2022年3月、2022年5月,分别多次在三个宠物交易群中对小美进行辱骂。小美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原告小美认为:宠物出现问题后,本着和平协商的态度与被告小帅沟通,被告不予理睬,并于2022年3月在原告所在的三个宠物交易微信群内对原告进行了持续性的侮辱谩骂;5月又再次捏造不正当言论在宠物交易微信群内扩散,持续以文字形式散布关于原告的污言秽语从而达到其故意贬低原告人格的目的。原告认为,被告这种通过互联网故意捏造事实诽谤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严重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并在相关行业领域内给原告的人格及名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恶劣影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侵犯原告名誉权而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0000元整;请求判令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在相应报刊、媒体、社交网站及行业微信交流群内公开。
  被告小帅辩称:原告也曾在微信等社交软件上辱骂被告,且2022年3月被告因故无法使用手机,不可能与原告小美在微信群中对骂;原告名誉受损与被告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未举证证明损害后果的产生。
  万柏林法院认为,言论自由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应予以充分保障,但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必须遵循两个前提:一是言论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二是言论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和名誉。名誉权作为人格权之基本权利,系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在三个宠物交易微信群中发表针对原告的侮辱及不实言论,存在主观故意和恶意。由于案涉微信群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加之网络信息具有传播快的特点,被告的上述行为无疑会使原告在其行业领域内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具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侵权行为、过错程度、损害结果、影响力大小等酌情予以确定。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小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案涉三个微信群中向原告小美发表道歉声明,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法院将以公告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布,费用由被告小帅承担;被告小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小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法官提醒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对保护民事主体名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进入信息化时代,互联网空间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传播高效、影响力大的各个社交网络平台为公众提供了更多发表言论的机会,也因此产生了很多矛盾。世界上没有完全的 “自由”,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生矛盾纠纷更要通过合情合理的途径化解,若为一时激愤,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网络空间里损害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在社交网络发言时应把握尺度合理表达,共同创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万柏林法院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