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8月30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方山法院

欠供暖费引发诉讼高效调解促和谐

  本报讯 (通讯员 安卓婷)夏末秋初,供暖期还未到,因供暖产生的纠纷已经开始涌入法院。房屋未居住?室温不达标?供热费该不该出?一方面供热公司在为居民提供供热服务后收不到供热费,资金运转困难;另一方面有的居民反映房屋长期不居住无需供暖;有的反映供热公司供热温度低、服务不好……
  方山法院近日就收到了方山县某热力公司诉用户王某拖欠供热费的诉状。那么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该如何妥善处理?
  2017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热力公司为王某提供了冬季供暖服务,按照政策规定和交易习惯,王某应在每年供暖季前按照物价局批准的交费标准向热力公司交纳供暖费共计9870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欠费年限、供热温度是否达标、是否申请报停及报停时间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矛盾无法调和并有激化可能性,进而形成诉讼。
  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通过阅卷了解案情原委,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最初双方当事人并不配合,但调解员并未放弃,而是及时沟通疏导,召集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室进行了面对面调解。
  通过听取双方陈述,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1.王某多年不在该房屋居住,能否以不住作为拒交的理由;2.供热温度偏低,能否拒交暖气费;3.供热公司收费系统有遗漏,用热人如何证明自己已交费。
  按照规定,即使用户未在房屋居住,在分户管理的情形下,用户停止用热虽不需要交纳全额供暖费,但仍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交纳基本费用的原因,主要是从供热运行管理的状况和户间传热的现实考虑的。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只要有温差,热量就会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所以,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室温达标仍需要周边保持一定的供热负荷,原用户暂时停用的供热资源也必须保留。原有供热设施的配备以及运行保障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并不因单个用户停热而减少。
  而用户称自己家中暖气不热,则需提交向热力公司反映情况、或拨打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或室内温度测量等证据。同样,用热人也可以通过交款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已交费。如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调解员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协商,指导当事人举证,核实案件事实。查明,期间王某房屋有两年出租,是由租户交纳了两年的供热费用,扣除已交纳的费用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王某一次性按照暖气报停标准(全年费用的30%)交纳取暖费1323元。
  随后,王某向热力公司交纳了该费用。同时,还主动交纳了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0日的取暖费用。至此该起纠纷成功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