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一员工被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等行为
经查,当事人褚俊海时任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银行保险部高客面谈岗,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1年10月22日,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通过“真承私享会”产品说明会,片面对比保险、信托、存款产品,向与会人员讲授具有误导性质的内容。例如,“保险是低配版的信托,信托是豪华版的保险”“私享系列是私人银行专属产品……收益是确定的,按照保额3.1%、现金价值3.4%复利增长”“现金价值特别高,到了一定期限后,相当于活期存款,给你算定期利息”。崔某某参加此次产品说明会后,投保交银人寿私享五号终身寿险,五年交,年交保费60万元。
该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第九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三)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褚俊海予以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