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被罚款22万元
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等问题
经查,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 2021年10月22日,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通过“真承私享会”产品说明会,片面对比保险、信托、存款产品,向与会人员讲授具有误导性质的内容。例如,“保险是低配版的信托,信托是豪华版的保险”“私享系列是私人银行专属产品……收益是确定的,按照保额3.1%、现金价值3.4%复利增长”“现金价值特别高,到了一定期限后,相当于活期存款,给你算定期利息”等。崔某某参加此次产品说明会后,投保交银人寿私享五号终身寿险,五年交,年交保费60万元。
编制虚假资料 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薪酬管理系统显示,该公司于2022年1月、2022年3月分别向银保专管员苏某某发放薪酬奖励73291.78元、136765.43元。经查,该公司银行保险部渠道总监胡旭东安排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22年1月“薪酬奖励”中的 18170元转到胡旭东账户,通过现金方式将2022年3月“薪酬奖励”中的28000元交予胡旭东。胡旭东将上述46170元款项用于补贴团队活动费用等。
综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以及《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第九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三)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综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决定对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2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