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见不到孩子探望权该如何实现
■案情简介
阿珍与阿强婚后因性格不合,经新绛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四岁的婚生女由母亲阿珍抚养,阿强每月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每周探视两天的权利,阿珍应予以协助。但在探视过程中,阿珍因与阿强嫌隙颇深,拒不配合阿强探视女儿,阿强无奈之下采取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方式要挟阿珍配合探望。沟通无果后,阿珍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阿强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逐渐了解到阿强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原委,便从情理与法律两方面进行劝说,指出无论是阿珍拒绝阿强探望女儿致使女儿的成长缺失父爱,还是阿强拒不支付抚养费,这两个行为最大的受害人都是双方最疼爱的女儿,并就探望权的有关规定向双方进行释明,探望权是法定权利,阿珍有义务配合阿强行使探望权,如果拒绝协助的,阿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消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来对抗阿珍。最终阿珍与阿强放下彼此的心结,承诺将努力为女儿的茁壮成长营造一个健康温暖的环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据新绛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