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5月24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刻章和用章的都判刑

  签章作为单位或个人证明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严谨、唯一的特征。但有的人为了蝇头小利,竟然动起了“刻章”的歪脑筋。近日,离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印章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4日,张某平通过电话联系李某平,让李某平为其伪造中阳县公安局吴家峁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簿和历史户成员信息。李某平两次为张某平伪造户口簿两本和历史户成员信息两份,并收取1500元。张某平使用伪造的户籍信息向某煤业有限公司领取了移民款。
  2021年2月20日,刘某东通过微信联系到李某平,让李某平为其伪造临县公安局大禹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李某平为刘某东伪造无犯罪记录证明一张,并收取150元。刘某东将该无犯罪记录证明提供给某煤业有限公司用于上班。
  2021年3月17日,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民警在李某平居住的门面房内查扣公司、企业印章五枚,某学院毕业证两本及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电子章一枚。
■法院判决
  离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平伪造、买卖中阳县公安局吴家峁派出所、临县公安局大禹派出所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某学院毕业证以及其他公司、企业印章数枚,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张某平联系被告人李某平伪造中阳县公安局吴家峁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簿和历史成员信息,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刘某东联系被告人李某平伪造临县公安局大禹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三人分别判刑。
■法官提醒
  人往往只看到利而看不到险,不少吃亏、掉“陷阱”的事,大多是从贪图小利开始的。贪小便宜注定要吃亏。贪念一起,随时都会掉入“陷阱”。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非法买卖“印章”,莫贪小利,进大狱。
  离石法院 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