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贪利出借银行卡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将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两张银行卡绑定新办理的移动手机卡,开通网银交易等功能后,出借给牛某某(另案处理)使用。经查,袁某某办理的2张银行卡合计单向流入结算资金8243248.67元。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卡余额8007元。
2022年4月27日,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王坚强被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被害人将被诈骗的10919元直接转入一级卡被告人袁某某农业银行卡内,随后继续转出结算。经岚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3年3月15日,袁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经岚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冻结在案的被告人袁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余额8028.18元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某虽未亲身参与到电信诈骗之中,但其以获利为目的,将银行卡和身份证提供给电信诈骗犯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踏入电信诈骗犯精心构建的陷阱中,沦为阶下囚。在法庭上,袁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表示自己因为不知法而犯法,后悔莫及。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高科技犯罪逐渐增多,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诱惑”,为了“朋友义气”将自己的“两卡”出售、出租给他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不要对“高额回报”心存侥幸,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进行转账,否则铸成大错悔之晚矣。
岚县法院郭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