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5月17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十几年“夫妻”间冒出个“前夫” 揪出一段无效婚姻

  ■案情简介
  2009年,陵川县的阿强、阿珍确定恋爱关系,当时阿珍自称离异,双方于2010年1月25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2023年1月,阿珍接到“陌生”电话,无奈向阿强坦白,“前夫”出现。阿强意识到婚姻存在问题,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承办法官走访民政部门调查了解,系阿珍与“前夫”没有办理离婚情况下,与阿强缔结婚姻。

■法院判决
  陵川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阿珍与“前夫”未办理离婚的情况下,与阿强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阿强主张与阿珍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遂当庭判决,确认阿强与阿珍缔结的婚姻无效,同时进行法庭教育,法律释明。
  本案中阿强与阿珍的情形,就属于因阿珍重婚行为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本案的处理,未涉及财产子女的问题。对于此类无效婚姻,如涉及有财产子女的情形,如何妥善处理才是解决矛盾的关键。对于婚姻无效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项均可上诉,能够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救济权利。

■法官说法
  婚姻无效将导致婚姻自始无效,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虽说婚姻自由,但是也不是绝对的自由,只有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青年男女要自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避免无效婚姻的情况发生。同时,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要如实填写书面声明中的婚姻状况,避免出现婚姻无效情形。 陵川法院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