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5月10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1]

美团外卖骑手究竟在为谁“打工”?

  随着外卖平台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平台+送餐员”的新型就业模式。与传统的就业模式相比,“骑手”的就业方式更加灵活、自主性更强,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也更为复杂。那么,在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情况下,外卖配送员的劳动关系应该如何认定呢?
  2020年6月,小黄在太原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称人力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由该公司雇佣小黄为外卖送餐员,要求小黄按时完成配送任务,工资按单提成,劳动报酬由该公司根据其所配送的单量按月发放。之后,人力公司将小黄派往用人单位太原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美团骑手负责指定片区的配送工作。2021年,小黄和人力公司因为确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小黄向万柏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人力公司之间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该委员会裁决:申请人小黄(被告)与被申请人人力公司(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人力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万柏林法院请求解决。
  人力公司诉称:小黄工作用的手机、车辆等工具是由其自行配备,工作时间及工作量都由其自由支配,公司没有强制管理,因此与其之间没有人身依附性和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小黄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名为 《劳务协议书》,实为 《劳务派遣合同》,各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作为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从事的是用工单位的业务,不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但劳务派遣业务是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不能因此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万柏林法院认为: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首先,从书面合同的要素上看,在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中对工作期限、试用期、工作地点、报酬支付、经济补偿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符合劳务派遣合同的一般特征,故原告为劳务派遣单位,被告应为被派遣劳动者。
  其次,从双方之间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上看,(一)被告提供的劳动属于原告派遣业务的组成部分;(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需遵守原告制定的劳动纪律和工作规范,仅是被告工作时间及形式较为灵活,双方之间实质上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被告工资系由原告抽成后发放给被告,故双方之间存在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具有明显的劳动关系特征和实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再次,从保护劳动者权利角度看,成立劳务派遣公司虽有利于企业降低用人成本,但也不能因此忽视对劳动者的保护。原告不能以对被告疏于管理作为否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借口,且原告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仅收取相关利益,而不承担任何用人责任。
  最后,在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的工作期间、离职及劳动关系解除等情况进行举证,现原告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故万柏林法院认定原告人力公司与被告小黄自2020年6月起至2021年6月止存在劳动关系。
  万柏林法院西山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