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5月10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1]
无子女的男子意外死亡

未登记结婚的同居“老伴”有权分赔偿金吗?

  无儿无女的男子意外死亡,平日关系和睦的四姐妹却因死亡赔偿金对簿公堂,同居二十年的“老伴”也要求相应份额。法院究竟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70岁的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陈某生前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也未生育子女,其近亲属只有四个妹妹苗某甲、苗某乙、苗某丙与苗某丁。
  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并分两次打入陈某其中一个妹妹苗某丁的账户中。在办完陈某的葬礼、扣除丧葬费后,死亡赔偿金仍剩余30余万元。姐妹四人对于剩余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多次交涉、协商不成后,四人关系越来越僵。
  原本关系很好的四姐妹渐生嫌隙。苗某甲、苗某乙、苗某丙三人将苗某丁诉至沁水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死亡赔偿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外人邢某申请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提出自己从2003年开始与陈某共同生活,二人共同劳作、彼此扶持、相互照顾二十年,虽未领取结婚证,却也共经风雨、形同夫妻,理应分割死亡赔偿金。
  沁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款是陈某死后,其近亲属从致害方处获得的死亡赔偿金;费用中既包含了死者的安葬费,又包含了对死者生前抚养、扶养和赡养的人的补偿费和精神抚慰金,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原则上应由其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并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分配该笔款项时,可以比照公民死亡后遗产的分配方法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处理。
  对于第三人邢某的诉求,其与死者虽无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二人自2003年起共同生活二十载,在此期间,二人共同生活、劳作、彼此扶持、相互照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三人邢某在与死者共同生活期间给予了其多年的照料和帮助,符合本法规定的非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的情形,可分给邢某适当的份额。
■法院判决
  酌情为第三人邢某分配4万元,剩余赔偿款由原、被告四人平分。
■法官说法
  琚珠珠:死亡赔偿金作为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得到的金钱赔偿,并不是死者生前形成,其中包含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对其逸失利益的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也不应适用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配原则。分割该赔偿金时,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后,剩余部分的分配应着重考虑分配主体与死者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等因素,而非机械地进行分配。关于对死者经济依赖的程度,应考量死者生前与配偶的相互扶助义务、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法律上的义务以及现实中家庭伦理道德方面的义务等因素。现实中,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亲属关系,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和睦相处的精神协商分割,彼此之间应珍惜多年来维系的真情,礼让大于索取,友爱大于私利,认识到亲情远比金钱重要,从根本上避免矛盾纠纷,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沁水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