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4月19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5]

代还信用卡赚取手续费构成非法经营罪

  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习惯用信用卡消费,有一部分人从中找到了赚钱的“捷径”,专门为别人代还信用卡而赚取手续费。殊不知,这种行为隐藏着极大的交易风险。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慧在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了“山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该公司,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办理POS机、开办网店、销售软件等。
  张某慧看到相关信用卡业务教学流程,意识到给客户办理POS机代还信用卡业务,既可以增加业务量,还可以从中抽取部分手续费,便开始办理信用卡代还业务。因业务量较大,张某慧招聘苑某英具体操作信用卡代还业务,每月由张某慧支付其工资。
  苑某英按照张某慧的要求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和其丈夫刘某军的身份信息办理POS机并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作为结算账户。随后,张某慧将一些需要代还的信用卡和部分现金交给苑某英,苑某英便将现金先归还到代还信用卡里,然后再使用自己办理的POS机将相应的钱款刷到自己的银行卡上。
  张某慧替他人代还信用卡一万元收取百余元费用,扣除POS机刷卡费用60元左右,张某慧每代还一万元实际获利40元左右。公安机关经调取张某慧、苑某英、刘某军绑定POS机的结算账户交易流水,张某慧共使用POS机刷卡套现金额为1500余万元,获利6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慧退缴全部违法所得6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慧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代还信用卡欠款后又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卡套现,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被告人张某慧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
  随着信用卡业务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信用卡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代还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现在不少人将信用卡交给中介,用他人的钱代为偿还,中介通过资金周转赚取服务费,这其实存在很大的风险。让他人代还信用卡,可能导致自己被骗钱或被盗取信用卡及个人的相关信息,还可能会导致因非法套现被银行冻结信用卡,影响信用卡的使用,情节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旦资金链断裂,持卡人面临债务危机,发卡行也将遭受资金损失,容易形成金融风险;被不法信用卡代还公司利用,将贪污、诈骗、贩毒等相关不法资金通过信用卡代还“洗白”。信用卡代还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并有可能对国家金融资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从事该行为可能涉嫌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通过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吸取教训,理性消费,避免出现信用卡无法偿还的情况,谨记任何事情都没有捷径,不贪图所谓的“手续费”,坚决不从事信用卡代还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 忻州中院 巩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