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盗窃犯罪 家长收到《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被告人小明(化名,2006年生)在忻州市忻府区和原平市两地共实施6次盗窃行为,盗窃财物价值共计9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小明的父亲有多次盗窃前科,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后,被告人由其母亲和爷爷照顾,2019年4月,小明爷爷去世。小明在小学期间,学习成绩落后,性格内向,不善沟通交流;在村里生活期间不服管教,存在盗窃行为,村委会多次接本地、外地公安机关通知去盗窃案发地将其接回。2020年10月至11月,小明因盗窃被原平市公安局抓获,因其未满16周岁,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不执行处罚。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判决作出后,忻府区法院同时作出 (2022)晋0902刑初213号家庭教育令,并将判决书与家庭教育令一起于2023年2月23日送达被告人母亲,责令:1.被告人母亲每月与被告至少沟通一次,形式不限,可依托司法机关视频或书信;2.被告人母亲每季度与被告人的管教民警联系一次,了解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
■法官说法
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大多疏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陪伴、教育及监管,忽视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导致未成年被告人误入歧途,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本案中被告人小明从小在家庭不健全的环境中长大,其爷爷去世后无人管教,家庭教育缺失。无固定的经济来源,文化程度低,对事物认知及分析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使其过早地步入社会,与社会青年厮混,在多地盗窃,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其母亲作为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致被告人小明自小学后无人看管,离村外出盗窃,村委会多次去案发地将其接回并代为监管。在被告人小明被刑事拘留至起诉期间,其母怠于履行义务,经侦查、起诉机关多次通知,均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场,违反了关于监护人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以纠正。《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因小明父亲、爷爷均已离世,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应重视子女身心健康,加强沟通、陪伴、引导和教育,尊重、理解和鼓励未成年子女,帮助其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旨在运用司法权威,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情况予以纠正,引导监护人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让缺失的家庭关爱回归。《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制发的司法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会承担诸如训诫、罚款、拘留其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未成年人家长应当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责任,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多和孩子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思想动态,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营造良好家庭氛围。忻府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