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与人争吵致死 谁之过?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的一天,70岁的王某前往家门口的超市买菜。该超市由个体工商户郭某经营。当天,郭某及丈夫刘某、婆婆刘老太三人均在店内。
9时37分,王某进入店内。在购买豆腐的过程中,王某与刘老太母子发生口角。儿子刘某十分激动,遂对王某指指点点,争吵间双方言语激烈。郭某对双方进行了劝阻,但无效。
监控画面显示:9时41分,刘某情绪更加激动,走到货架另一侧后又冲向王某,被郭某劝阻后,刘某依旧不断用手指指向王某。
后郭某与王某一起向店外走去,王某在前,郭某在后,9时42分,王某晕倒在货架旁的空地上。刘某依旧用手指向王某,店主郭某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
10时08分,民警到达现场后,王某躺在地上,经民警要求,郭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距离王某晕倒已过40分钟,经医院抢救无效,诊断为“院前死亡”。
王某家人称,王某曾患有心肌梗塞,二十多年没有犯病,此次事发是因刘某等人态度恶劣,长时间辱骂,且在倒地后未及时搀扶、拨打急救电话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及刘某等三人赔偿各项损失。
法庭上,刘某等人拒绝赔偿,辩称自己没有辱骂王某,也没有与其发生肢体接触。王某倒地属于自身疾病突发,与自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倒地后,自己家属郭某及时拨打了110报警处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超市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负70%的赔偿责任,后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不断用手指指向王某,致使其情绪激动诱发自身疾病后,晕倒猝死,双方的争吵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争吵行为导致王某晕倒后,刘某应当对其负有救助义务,但其在王某晕倒后依旧不依不饶,放任其不管,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救助,刘某的行为对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王某作为将近70岁的老人,本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高于常人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明知自己曾患心肌梗塞且年事已高,情绪不宜过于激动,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未管理好自身情绪导致突发疾病晕倒猝死,应当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被告刘某作为店主郭某的配偶,参与超市的经营,其侵权责任应当由超市承担。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和谐相处是社会美德。刘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致使王某情绪激动诱发自身疾病,晕倒猝死,酿成死亡悲剧,双方对此均有过错。
俗语云:“人生何处不相逢,莫因小怨动声色”,日常生活中发生一些争执在所难免,切莫逞一时之快酿成祸患,否则就像本案中一方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一方付出了财产代价。希望大家在社会交往中文明、理性地表达诉求,处理矛盾时有话好好说,有理慢慢讲,多些宽容,多些体谅,就会避免很多悲剧的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晋城城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