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3月0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

陆生野生动物闯祸 该谁补偿?怎么补偿?

我省出台补偿办法 今起施行

  野生动物致害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到底该谁补偿、怎么补偿,一直是社会关心的问题之一。《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让这些问题成为“过去式”。《办法》3月1日起施行。2月28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补偿的实施主体、范围、标准及程序。
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双“扩容”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我省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明显回升。”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俊志说。
  从数量来看,全省现有陆生脊椎野生动物541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5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85种。
  从分布来看,原麝、黑鹳等旗舰物种及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域不断扩大;褐马鸡由吕梁山扩散到太行山,成为真正的“省鸟”;在我省,17种鸟类有了新分布、新记录,生物多样性逐年丰富。
野生动物频频撒野又闯祸
  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稳步增长,有力地印证了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措施有力、生态环境日益向好这一趋势。随之而来的是,它们伤人、毁坏财物的事件逐年增加。
  去年4月下旬,晋城市阳城县董封乡两位村民完成玉米春播后第三天,田里遭受野猪踩踏和啃食。7个月后,晋城市陵川县一村民上山采药,遭野猪袭击致使右腿受伤。除此之外,野生动物咬死、咬伤家禽或家畜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由此可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形可分为三类:一是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这种情形在野生动物致害情形中比较少见;二是咬死、咬伤家禽、家畜;三是啃食农作物、林木,践踏农田等,当前,这种情形最为常见。
  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岳奎庆介绍,我省涉及致害的陆生野生动物主要有野猪、野鸡、野兔、獾、狍子、华北豹、大天鹅等。“其中,野猪、野鸡、野兔的危害较为广泛。”他强调。
“人兽冲突”该当何解?
  如何缓解人与野生动物的矛盾?我省进行了多方面的尝试。
  为了防范当前、未来及潜在的“人兽冲突”,我省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强化对野生动物危害的预防控制手段,将事后的政府被动补偿转变为事先的积极有效预防。
  除了有效预防,必要时可采取适当的干预举措。2021年7月,按照国家林草局部署,我省在平定、方山、沁源、垣曲、黎城5个县开展了野猪危害防控综合试点,运用驱赶、隔离以及限额猎捕等方式,合理减少野猪数量。
  相濡以沫,不如相忘江湖。人和野生动物共处的最佳方式莫过于各自安好、互不干扰,但这只存在于理想状态。现实中,野生动物可能会因诸多原因闯入大众生活,给人们带来麻烦。倘若冲突处理不当,老百姓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支持将会下降。为此,我省试点探索保险理赔。
  2021年11月,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省财政厅、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在沁水、陵川、泽州、高平、阳城、和顺、朔城、沁源等8个县域开展省级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试点工作。
  董封乡两位受害村民、遭野猪袭击而受伤的那位村民,先后获得补偿,从而为制定《办法》且规范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提供了经验支持。
造成损害应该由谁来赔?
  随着群众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呼声日益强烈,我省必须建立健全可操作的补偿机制。
  为确保我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去年12月26日省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并于今年1月16日以省政府第303号令签发。《办法》明确,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致害依法享有补偿的权利。
  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办法》规定,发生野生动物致害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受托人应当及时向损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受托人应当在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或者人身伤害救治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补偿。
  申请补偿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材料、损害事实和补偿请求、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有关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级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在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报告;自作出调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认定。
为野生动物肇事“买单”有条件
  《办法》的实施,是不是意味着今后我省野生动物肇事,都将由政府买单?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王裔飞表示,“野生动物肇事,都将由政府买单”的说法不准确。
  他表示,《办法》明确规定,主要补偿被动受害情形。“如因主动攻击、挑逗、违规饲喂、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等情形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本《办法》补偿的范围。”他进一步解释。
  此外,补偿不能等同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王裔飞说:“这一规定是我省制定《办法》的依据。也就是说,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致害行为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政府买单’的提法容易产生‘赔偿’的歧义。”
  王裔飞指出,之所以是补偿不是赔偿,还有两个方面的主要原因。这两个原因具体如下:一是陆生野生动物肇事行为具有不可预见性,相关风险不好管控。从长远来看,应当将此类风险纳入政策性保险的范畴。《办法》中明确“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野生动物致害采取保险方式赔偿的,不再实施财政直接补偿”,这样既能减轻地方财政压力,又可以提高意外风险损失的保障能力;二是鼓励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减少与野生动物的接触,增强主动避害的意识,避免受到动物伤害和传播疫源疫病风险。
记者 梁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