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09月20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制售假药主犯被判9年罚152.76万元

  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有毒有害食品、药品能危及性命,小视不得。近日,平遥法院审结了一起制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军从网上订购大量按其要求及配方制作的治疗风湿类、哮喘类疾病胶囊、药丸,并从临沂市订购外塑料药瓶、包装盒、说明书、药品标签等物。被告人王某军每日通过电话、微信接受全国各地患者购买订单,安排被告人王某冲、赵某花等人将胶囊、药丸组装成名字为风湿康胶囊、风湿宁胶囊、蚂蚁蛇蝎胶囊等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后,根据患者购买数量分装成数量不等的包裹,通过中通、圆通等快递邮寄销售给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古、山西等10余省20余县、市客户。
  被告人王某荣在明知风湿康胶囊为假药的情况下,2019年11月至2021年8月间多次向被告人王某军进购16.5285万元的高效风湿康胶囊,后进行销售,共计获利1万元左右。被告人雷某仙在明知风湿康胶囊不是正规、合法厂家生产的情况下,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多次向王某荣购进500盒、价值1万元的风湿康胶囊,自己及家人服用约200瓶,销售共计约300瓶,共计非法获利2000余元。
  法院依法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王某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2.76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7.89万元;判处王某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王某荣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万元;判处雷某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要求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各被告人在市级 (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通讯员 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