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正值狩猎好时机 这样做就犯法了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仍分别从多人处非法收购野兔3000余只及猪獾、豹猫、果子狸等野生动物,达十次以上,后销售到河南省、湖南省、浙江省等地。2021年2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与同伙杨某某、张某某1等人驾车途经端润线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野兔396只,猫头鹰2只、豹猫4只,猪獾2只、野鸡9只、黄鼠狼20只。经鉴定,查获的野兔、野鸡、黄鼠狼、猪獾为“三有动物”,猫头鹰、豹猫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官说法
本案一共涉及三个罪名。三个罪名有什么区别?非法狩猎罪惩处的是猎捕国家保护的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猎捕野生动物数量达20只,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即可构成此罪。如果猎捕、杀害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则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此外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构成此罪,该罪刑罚较非法狩猎罪更重。
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仍然予以收购,野生动物数量达50只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沁水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