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12月21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19人充当“帮凶”获刑

  近日,忻府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魏某涛等19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5万元至3000元不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涛、李某龙、胡某阳、王某等人,是电信网络诈骗款进行转移的操盘手。被告人魏某涛主要负责管理该团伙的日常事务,对接其他工作室获取相关的转账账户,联系中介接送卡主,以及这个团伙的进出账管理、卡主的佣金结算和团伙成员的工资发放。被告人李某龙、胡某阳负责手机转账的具体操作、部分资金提现。被告人王某开车,为被告人魏某涛、李某龙、胡某阳等人作案提供场所,接送卡主,到银行提现。被告人魏某涛等人联系好卡主后,被告人王某开车接上卡主,李某龙、胡某阳拿上卡主的手机、银行卡等具体操作转移资金,该团伙作案均在车上进行。被告人张某飞、孙某轩、张高某鹏、李某驰、周某露、贺某、李某越、段某、宫某、李某阳、祝某晨、刘某、宋某、何某、李某15人从兼职群等渠道获得提供银行卡供他人使用转账、取现可得到高额佣金的信息后,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提供自己的手机、银行卡、支付宝及相关信息为被告人魏某涛等人转账使用,致本案被害人被他人采取可办理贷款、理赔退货等手段欺骗后,将钱款转账到上述被告人卡中无法追回。该团伙为他人转移被骗资金共计1665638.02元。
■法院审理
  综合全案,被告人魏某涛等19人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赃款,而以提供银行卡账户、转账、取现、转存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予以从严惩处。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悔罪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被告人魏某涛等人在明知上游存在违法犯罪的前提下,仍然为上游犯罪所得资金进行转移,被告人张某飞等人明知魏某涛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仍然提供自己的手机、银行卡等,这些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联犯罪。被告人为确保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均在车上进行作案,可谓是“煞费苦心”。
  电诈犯罪是近些年的高发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为诈骗钱款提供了转移渠道,不利于被害人追回受损资金。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随意出借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避免成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渠道,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期望通过违法行为赚取资金,这些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忻州中院李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