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11月09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申请执行伤残津贴企业已经注销易主

  晨报讯(通讯员秦一惠)近日,灵石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残疾人案。灵石法院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及时根据文件要求,改进方式、方法,并切实运用到实践中。
  2003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詹某在被执行人灵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冶炼厂(以下简称“灵石某公司冶炼厂”)工作,在检修高炉时不慎被炸伤双眼,经灵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2005)灵劳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因申请执行人伤残为三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申请执行人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每年7月1日领取一次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并根据伤残等级变化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调整而调整。被执行人不主动给付,故申请强制执行。
  灵石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灵石某公司冶炼厂已经注销,告知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詹某向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请求,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查,灵石某公司冶炼厂已于2006年5月20日申请注销,灵石某公司已于2010年9月10日申请注销。2006年5月20日,灵石某公司出具清算报告载明:灵石某公司冶炼厂整体转让需注销,其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如再发生,由灵石某公司股东杜某承担责任。在清算时,杜某承诺,如灵石某公司冶炼厂再发生债务,由其个人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杜某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追加杜某为被执行人。经法院多次释法析理,被执行人杜某主动履行本案全部义务,至此詹某与灵石某公司冶炼厂劳动争议纠纷案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