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9月2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山西综改示范区出台《意见》

着力引进培育总部经济企业集聚发展

  总部经济是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和集聚的重要方式,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全省服务业提质增效推进大会精神,山西综改示范区对比研究对标国内先进开发区的有效做法,于近日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引进总部经济企业落户发展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新的总部经济企业集聚发展,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增强动力。
  记者获悉,作为比肩先进地区的总部企业奖励政策,《意见》共分扶持对象、扶持政策、政策实施兑现、附则四个部分,将于10月8日起执行,试行1年。
  精准定向总部企业
《意见》扶持对象主要是新引进落户的省外现代服务业、零售业等领域,落户当年能够进入“四上企业”库的总部经济企业。
  扶持对象需满足基本条件,即:在山西综改示范区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非生产类企业;在省外拥有(全资或控股)2个(含)以上子(分)公司,或被母公司授权履行区域(功能)管理职能;企业及其主要控股股东近两年均无严重失信行为;企业设立不足两年的,自设立之日起无严重失信行为。
  满足基本条件,且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300万元(含)以上的五类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其中包括:新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零售企业100强的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总部、一级或二级子公司;美国、香港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公司,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的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属于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前沿攻关领域,研发能力居于全国行业领先水平,在所属行业排名全国前50名或营业收入全国前50名的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已获得各省或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企业的总部。
  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含)以上、落户首年进入山西综改示范区“四上”企业库且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500万元(含)以上的,也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
  此外,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区域总部(功能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且对区财政贡献较大的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区内现有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情形不应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
  重金奖励扶持发展
《意见》构建了总部经济企业扶持政策框架,主要包括对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落户及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奖励等。
  总部经济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根据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给予最高95%的奖励,年最高奖励1亿元。总部经济企业落户第三年至第五年,对区财政贡献额连续正增长的,根据其同比增速予以分档奖励,年最高奖励1亿元。同比增速5%以下的,按照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同比增速5%(含)以上的,按照对区财政贡献额80%给予奖励;同比增速10%(含)以上的,按照对区财政贡献额85%给予奖励;同比增速15%(含)以上的,按照对区财政贡献额90%给予奖励。总部经济企业在适用“落户及贡献奖励”期间,拟新投资建设产业项目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合并纳入总部经济企业“新增财政贡献额”计算增速奖励。
  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总部经济企业在山西综改示范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自注册之日起前三年,按照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低于每月50元/平方米的,按合同约定租金予以补贴。自注册之日起前三年,总部经济企业在山西综改示范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2000平方米;企业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总部经济企业拟在本区购买土地的,原则上不适用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对总部经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落户前五年,按个人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人才认定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支持人才发展实施办法》执行。
  “一网通办”兑现政策
  按照《意见》要求,经山西综改示范区招商部门认定的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与管委会签订《项目入区(入驻)协议》,并约定扶持政策、考核目标、兑现条件等事项。
  对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均实行“后补贴”,原则上企业获得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在达到约定目标、兑现条件、奖励标准后的次年,通过山西综改示范区“一网通办”政策兑现服务平台申报政策兑现。区招商部门负责扶持政策的兑现和监管,按照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等规定执行。企业同时符合山西综改示范区现行多项政策条件的,原则上不重复、不交叉适用,金融(类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投资项目等按照山西综改示范区专项服务政策给予支持。《意见》特别要求,适用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承诺自享受政策年度起持续经营10年以上,其间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将主营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分立出山西综改示范区。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将扶持资金用于自身经营与发展活动。
  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出台,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下一步,山西综改示范区将深入谋划,大力培育总部经济企业,吸引国际国内知名大型企业、上市企业的区域(功能)总部落户,以及引进科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企业总部,进一步提升总部经济企业对促进产业融合和产城融合、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支撑作用。
  名词解释
  1.区域总部:省外境外企业在山西综改示范区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和服务职能的企业。
  2.功能总部:省外境外企业在山西综改示范区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对山西省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提供采购、研发、财务、离岸贸易结算、人力资源、销售、供应链、信息、检测维修等专属管理或服务的机构。
  3.世界500强企业:最新一期入选 《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企业500强:最新一期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最新一期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6.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最新一期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7.中国零售企业100强:
最新一期入选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中国零售业企业1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8.办公用房:总部经济企业在山西综改示范区租赁(购置)的自用房屋,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如食堂、车库、仓库等)。
  9.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
根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年度山西综改示范区留成部分计算,不含企业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增值税留抵退税 (不含省级财政增量奖励山西综改示范区部分)。
  10.个人对区财政贡献额:
个人所得税(含个人工资薪金、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等)在一个自然年度中在山西综改示范区的地方留成部分。
晨报记者段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