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9月16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电动自行车停楼内物业公司被罚5000元

  今年8月1日,应急管理部制定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根据《规定》,近日,晋中介休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小区物业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这是《规定》正式施行以来,介休市开出的首张罚单。
  此前,介休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介休市一小区楼道内停满了电动自行车,不但影响了群众正常出行,而且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将电动自行车全部清出,并责令物业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问题。
  然而,当几天后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同一栋楼进行核查时,发现仍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大厅和楼道。因此,随后执法人员根据新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文,对违规的物业公司做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对每位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车主进行教育。
  2021年8月1日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张彦 王思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