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本增加了一条规定:“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北京青年报》记者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