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1月05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山西高院公布9起网络犯罪典型案例之九

利用虚假交易软件 进行期货交易诈骗

 
  盐湖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通过网上招聘进入深圳市壹零零公司后,受人指使以其居民身份证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壹零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以其居民身份证办理了公司对公账户和公司支付宝,绑定其手机号码,程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通过在网上宣传推广、发布虚假的期货经营许可证信息及假的手机APP期货交易软件(盈期宝),骗取被害人畅某人民币874730元。程某某以底薪、法人补贴及业绩提成等方式分得赃款100余万元。
    案发后,2017年7月12日,深圳市壹零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员退赔被害人畅某本金874730元及利息50000元,被害人畅某对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盐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畅某87473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当从严惩处。
    综合全案,被告人程某某虽然是深圳市壹零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对公司并不具备实际控制能力,实际仅为该公司业务人员之一,属于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本案犯罪行为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程某某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为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结合本案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畅某被骗的874730元及利息损失50000元已经获得退赔,被害人畅某对程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本案可能存在的遗漏罪行及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盐湖法院已经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进一步加大力度侦查处理。
    盐湖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8)晋0802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运城中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 (2019)晋08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版稿件采写王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