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1月05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山西高院公布9起网络犯罪典型案例之七

诈骗团伙专门设置“职业取款人”

  2018年7月中旬至9月中旬,被告人郭某、徐某、甘某某、熊某、杨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等地冒充北京贷款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被害人,向被害人谎称可以为其办理小额贷款,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需要缴纳保证金、验资流水、证明有还款能力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被告人郭某负责在网上购买被害人信息及诈骗使用的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培训话务员和后续诈骗行为,被告人甘某某、熊某、杨某某负责拨打被害人电话,被告人徐某负责将被害人信息整理后交给话务员、驾驶车辆、取诈骗回款等。被告人郭某、徐某等人事先与被告人王某等取钱团伙取得联系,约定骗取被害人钱财后,由取钱团伙负责套现、取现。
    在此期间,被告人郭某、徐某等人持有一张户名为“范秦昌”的建行卡用于下线取款后给其的诈骗回款所用。经统计,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9月16日,该卡转入的诈骗款项为225100元,其中2018年8月26日至2018年9月16日,杨某某参与转入诈骗款项为177900元。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陈某、王某1、郑某来到西安,事先与被告人郭某等上线诈骗团伙取得联系,诈骗团伙将用于诈骗被害人的银行卡寄给被告人王某、陈某等人,并约定由被告人王某、陈某等人取款后扣除10%的比例,剩余款项回给郭某等诈骗团伙。其中,被告人王某主要负责联系办理POS机,王某、陈某各自联系自己的诈骗上线后,共同使用王某联系的POS机或使用上线邮寄的POS机刷卡套现。被告人王某1、郑某主要负责取钱、存钱。被告人王某、陈某、王某1、郑某等人在西安为上线诈骗团伙共计刷卡、套现3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郑某于2018年8月24日到达西安,其到达后,被告人王某、陈某、王某1、郑某等人在西安为上线诈骗团伙共计刷卡、套现170余万元。在其刷卡、套现、取现期间,其通过被告人艾某某办理了用于刷卡套现的POS机,并多次通过艾某某、蔡某某刷卡、套现、取现。
    被告人艾某某、蔡某某明知钱款为犯罪所得,还多次将以自己名义办理的POS机提供给被告人王某等人刷卡套现,取现后再交给被告人王某等人获利。其中,被告人艾某某主要负责和被告人王某等联系,为其提供POS机刷卡套现,取现后交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蔡某某参与过取现和为王某回款。其二人给王某等人刷卡套现金额为99万余元。其间,其曾得知自己的POS机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冻结,仍继续提供自己的POS机供被告人王某等使用。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从王某、王某1等处扣押了银行卡、POS机,调取了相关交易明细,从全国协查了相关被害人,公安机关能查询到姓名的248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320余万元,被骗时间均在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被骗款项均进入涉案银行卡或通过涉案POS机刷卡套现。
    另查明:2018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书面传唤艾某某、蔡某某到西安市凤城塔派出所接受讯问,其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艾某某、蔡某某到所接受调查,其二人主动到案后被刑事拘留。
    高平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晋058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某、徐某、甘某某、熊某、杨某某、王某、陈某、王某1、郑某、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晋城中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 (2019)晋05刑终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版稿件采写王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