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1月05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8]
山西高院公布9起网络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色情诈骗 分角色布下桃色陷阱

  2019年 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符某某经预谋购买手机、微信号等作案工具,并事先联系好被告人钟某某,由钟某某在二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成功后帮助套现、取现,后被告人孙某某、符某某在租赁的海南省保亭县三道农场B区5栋10单元502室内,通过在网络上散布色情服务信息,待被害人加上预留的微信号进行联系时,由被告人符某某冒充“客服”,被告人孙某某冒充“按摩小姐”“财务”等角色,谎称被害人挑选的“小姐”已经到达客户指定的地点,以缴纳服务费、健康费、安全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先后骗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王某某、广东省广宁县冯某某、深圳市福田区郝某、山西省太谷县郭某某、北京市大兴区朱某某、贵州省纳雍县邓某等全国各地8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19435元。
    被告人孙某某、符某某在诈骗成功后,便联系被告人钟某某帮助转移犯罪所得,钟某某遂向被告人梁某索要“洗钱”的转款账户,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符某在明知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银行账户或微信收付款二维码提供给梁某使用,待诈骗款转入到周某某、谢某某、符某1三人的相关账户后,被告人梁某再安排周某某、符某1、谢某某将钱取出,在抽取好处费后交由钟某某,钟某某在抽取好处费后再将剩余赃款交由孙某某等人。经统计,被告人周某某银行账户共转入赃款57057元;被告人符某1微信账户共转入赃款43000元;被告人谢某某银行账户共转入赃款94794.7元。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陈某某诈骗团伙和陈某1诈骗团伙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家属配合下已退还被害人郭某某1216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
    太谷法院于2020年3月 27日作出 (2019)晋0726刑初 2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版稿件采写王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