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10月10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4]

小区内“醉驾”不算醉驾失之于宽了

  10月8日,浙江省公检法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根据《纪要》,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今后在浙江将不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消息一出,立刻引发舆论热议。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人性化,特定环境下短距离挪车主观恶意比较小,确实应该从轻处罚。
    但事实上,主观恶意小不代表社会危害小。众所周知,居民小区内人员密集,尤其是老人、小孩多,大家行走时也比较随意,交通意识比较弱。在居民小区内开车,司机的注意义务应该更高。这个文件很可能变相给醉驾者一个错误信号,喝了酒也可以在小区内开车,无形中增加了行人可能遭受醉酒驾车者造成伤害的风险。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包括两个必要条件,一个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另一个是驾驶人“醉酒”。浙江的这个文件的法理基础是认为小区道路不属于交警管辖范围,因此不属于刑法上所说的“道路”。以前只要你喝醉了酒上车打着了火就会被认定为醉驾,现在扯上了道路的事,认定起来必将麻烦万分。
    法律是应该秉持宽严相济的精神,但对一些明显危害社会的行为予宽却须加倍慎重,莫让某些人会错了意。 陈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