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5月1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9]

村委会行使自治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张某等八人诉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办苇匠村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张某等八人系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办苇匠村村民,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张某等八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征地补偿款已于2016年3月23日拨付至苇匠村村委会账户,其中山西省公路局晋城分局拨付11591498元,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拨付171344元,共计11762842元。
    张某等八人认为,村委会具有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制定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的职责,该职责属于法律授权事项。苇匠村村委会不召开村民会议并制定补偿费使用分配分案,属于行政不作为。故提起诉讼要求苇匠村村委会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其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方可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系村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负责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制定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该职责属村民委员会自身的职责,而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责。张某等八人起诉要求苇匠村村委会履行该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村民委员会不履行该职责,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遂裁定驳回张某等八人的起诉。
    张某等八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纠纷在实践中大量存在,通过诉讼寻求救济无疑是最重要的救济方式,但如何正确行使诉权,则需要依法作出判断。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张某等八人诉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苇匠村村委会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
    2018年2月8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该规定首次明确了村委会和居委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通常是指特别法的授权,而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职权。
    具体到本案,张某等八人诉请苇匠村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制定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自治权事项,并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权。张某等八人认为其诉请事项属于法律授权的行政管理权,系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张某等八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苇匠村村委会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张某等八人如果认为苇匠村村委会不履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监督权责令村委会予以改正。 (下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