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5月1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9]

调解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张某诉阳曲县黄寨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兰某杰、兰某厚于1999年3月承包了阳曲县黄寨镇南留南村小河子耕地共计0.49公顷,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1年3月,兰某杰、兰某厚与张某签订《转让合同》,将该承包地转让给张某。2002年,该土地退耕还林。
    2005年10月26日,阳曲县人民政府、阳曲县林业局依据《转让合同》向张某发放了林权证,但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收回也未注销。
    2016年6月,因华强集团建设项目用地,南留南村部分土地被征收,其中包括涉案的0.49公顷林地。征地补偿款共计381637.16元,其中林木补偿款186278元、土地补偿款195359.16元。兰某杰、兰某厚与张某因土地补偿款归属发生争议,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阳曲县黄寨镇人民政府因此未发放土地补偿款。
    张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阳曲县黄寨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发放土地补偿款及林木补偿款。
  ■裁判结果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为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各方进行了调解。经充分辨法析理和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土地流转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张某取得林木补偿款186278及土地补偿款105359.16元;兰某杰、兰某厚取得土地补偿款90000元。本案最后以行政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农村土地流转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此类纠纷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屡见不鲜,表面上看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实质上是农村土地征收产生的补偿利益分配问题。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需把握以下两个原则,首先,要尽量维护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注重保持土地流转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生产力有效提高。其次,要准确界定土地流转法律关系中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和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有序发展。
    本案中,兰某杰、兰某厚通过签订《转让合同》将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张某,但因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二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因此而发生改变。而张某作为涉案土地的实际经营人,对土地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和实质性开发,其合法的经营行为和所获收益依法也应予以保护。
    为了实质性化解争议,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秉持在行政赔偿、补偿类案件中可以适用调解的原则,在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工作,促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该案对于类似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