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3月01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山西加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力度

PM2.5超标每微克最少罚10万元

  注:PM2.5、PM10、二氧化硫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5个微克以内(含)时,扣罚资金系数为10万元/微克,在5个微克以上时,扣罚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
    晨报讯(记者梁耀华)2月28日上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处长贺中伟通报了《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修订情况。
    扩大考核对象。修订《方案》中增加各设区市参照本方案对所辖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的要求,其中,省直管财政体制政策试点县(市)考核结果由各设区市汇总报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财政厅结算。
    提高了综合指数扣罚标准。修订《方案》仍延续原有的阶梯式扣罚方法,超过基准值越多,扣罚的标准越高。同时,为了推进空气质量的总体改善,提高了综合指数的扣罚标准,并缩小了扣罚阶梯的差距。具体修改内容是:将原《方案》中“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2个数值(含)以内时,扣罚资金资金系数为20万元/个数值,超过2个数值时,扣罚资金系数为40万元/个数值。”修订为“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1个数值(含)以内时,扣罚资金资金系数为200万元/个数值,超过1个数值时,扣罚资金系数为400万元/个数值。”
    加严二氧化硫免于扣罚的条件。原《方案》规定:二氧化硫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60微克/立方米),可以免于扣罚。2018年我省二氧化硫改善幅度较大,11个设区市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但仍是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原《方案》以二氧化硫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60微克/立方米)作为免于扣罚的条件已经难以发挥原有的激励作用。为能够更好地激励各市进一步降低二氧化硫浓度,修订《方案》将二氧化硫免于扣罚的标准进一步加严,由6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30微克/立方米。
    进一步突出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的奖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将原《方案》中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罚资金系数由0.8下调为0.5,适当弱化基础条件的影响;将同比恶化的扣罚资金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2倍,进一步加大对空气质量恶化情况的扣罚;将原《方案》中对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奖励权重由60%提高到80%,加大对空气质量改善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