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2月0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这生意赚钱 3人一拍即合假冒商标牟利

最终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
  晨报讯(通讯员金有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替换原商品的注册商标后,将商品进行销售以获取更大非法利益。近日,阳曲县法院对被告人白某某、王某、张某、杨某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进行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白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杨某缓刑,并处罚金。
    白某某、王某分别系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登封县级和许昌地级总代理商。2016年年底,白某某的朋友张某在电话聊天中得知其代理销售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十月馨”保健品,收入可观。张某也欲销售该产品,但该产品局限代理商向厂家购买的“十月馨”只能在代理区域内销售,两人便商议如何跨区域销售而不会被厂家发现。
    2017年3月的一天,张某得知有些人用换包装盒的方式销售其他保健品,便开车到河南省登封市找到白某某,还联系王某一同吃饭,并在饭桌上分享了这一消息。于是,3人商议决定自己做包装盒替代原来的包装销售“十月馨”保健品。王某当场表示,可以为白某某提供保健品货源。
    2017年4月,白某某通过淘宝网联系到浙江省苍南县做包装生意的杨某,并将“十月馨”包装盒样品邮寄到杨某处,以17000元的价格委托杨某加工、生产“十月馨”包装盒21000件。随后,白某某与张某先后购买裹包机和激光打码机,准备自己生产“十月馨”包装。
    同时,王某利用其“十月馨”河南许昌地区总代理身份,以70元低价从河南总代理处购得许昌地区销售的金装“十月馨”孕妇保健品,以90元的价格交给白某某。
    白某某又在登封家中,组织家人对从王某处购来的金装“十月馨”更换包装及销售批号,之后再以130元的价格交给张某销售。张某以180元至210元的价格交给“郑州飞儿”进行返点销售,售往全国各地,一部分通过零售在河南销售,总计销售金额522320元,非法获利10万元。白某某、王某、张某分别获得不等的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白某某、王某、张某3人共同实施了通过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方式,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杨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其行为依法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