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2月0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证人法庭上作伪证被罚款3000元

被告也因此被拘留五日并罚款2000元
  晨报讯(特约记者靳彦)在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证人作伪证妨碍诉讼活动,临猗县法院近日作出司法处罚决定书,对被告拘留五日并罚款2000元,对证人罚款3000元。
    2018年4月18日,临猗法院受理原告相某诉被告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书支付原告15万元。被告辩称原告要钱后,其向吴某借款5万元,并和吴某、刘某某一块将现金5万元交给原告。被告为了证明其已经支付给原告现金5万元,向法院申请证人吴某、刘某某出庭作证。
    随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两位证人对从银行取款和在沃尔玛超市给付5万元现金的经过,陈述有出入。
    经询问,被告及证人知道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刘某某称,被告向吴某借钱时,他正和吴某一起喝茶。吴某担心被告借款不打借条,让他一起去做个见证。随后,他开车载着吴某到银行取款,并看见吴某将钱给了被告。之后,他们3人一起开车来到沃尔玛超市,被告和吴某都下了车,他在车上等待,但最后是被告一个人拿着钱进了超市。
    被告承认,原告向其要钱,因自己在北京做生意赔本,以还前妻钱为由向吴某借款5万元。在拿到吴某借给的5万元现金后,被告和吴某一块来到超市门口,给原告打了个电话。因生意着急用钱,被告故意告吴某说前妻要求其一个人进去,让吴某在门外等着。被告进去后,央求前妻再给几天宽限期,等生意款到位立马给付,前妻无奈同意。之后,被告将5万元现金用于生意,未给付前妻。
    证人吴某称,他是担心被告借款不还才给其出庭作证。
    作伪证行为落实后,被告及证人主动写检查并承认错误。鉴于被告认错态度较好,合议庭经研究并报院长,决定对被告拘留五日并罚款2000元,对证人罚款3000元。
    该案经调解,原告念旧情,考虑被告生意不顺,有还款之心未还款之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程某分次给付原告相某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