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9月13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2]

小偷被抓时受伤索赔14万元

法院:抓贼人正当防卫,不用赔
  小偷在大白天作案时被物主和热心邻居制服,在这过程中受伤,小偷竟然反过来向他们索赔。遭到拒绝后,小偷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受伤造成的损失14 万余元。近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四人一起抓获小偷
    2016 年3 月19 日,在南京江宁某小区一栋居民楼的楼梯下方,骆某盗窃一个电瓶和一个废旧水龙头,被回家的钱某发现。钱某上前询问,却被骆某推至一旁。骆某迅速向通往一楼的楼梯逃窜,见此情况,钱某大喊“抓小偷”。
    骆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楼的楼梯口时,钱某的丈夫林某和邻居陈某将他拦下。
    邻居涂某听到喊声赶来帮忙,三人合力将骆某按倒并控制在地上。报警后,民警将他带至派出所调查。
  被抓后小偷称腰痛
    2016 年3 月20 日,骆某称其腰痛。经诊断,骆某第2-3 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骆某认为他受伤是因为钱某、林某、陈某、涂某四人殴打所致,索赔遭拒后,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14 万余元。
    钱某和林某认为,他们主观并无伤害原告的故意,只是出于抓小偷的正当动机,是正当防卫,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两位邻居则辩称,他们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驳回小偷的请求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个是林某和钱某制止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院认为,骆某所盗的电瓶是林某和钱某二人所有,公民的财产受到侵犯时,法律赋予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因此,林某和钱某系正当防卫,防卫中未有过当行为,对骆某的伤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涂某和陈某制止骆某的行为是否系见义勇为?法院认为,涂某和陈某制服骆某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对骆某伤后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江宁法院判决驳回骆某的诉求。
  据《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