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8月1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子卖出,收了钱交不了房被起诉

被告不仅要返还购房款还得付违约金

  晨报讯近日,太原中院二审审结霍某、呼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这场长达3年的纠纷,最终画上了休止符。
  2015年11月21日,霍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以52.3万元的价格购买太原市某棚户区改造安置房XX花苑X号楼X单元X室。
  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订金5万元,卖方将房屋准备好,中期房款46万元在卖方将房屋交付使用后支付,剩余房款1.3万元,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支付;合同还约定,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支付房价总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损失。
  2015年11月21日,签订合同当日,刘某按要求交给霍某购房订金5万元。2015年11月28日,刘某又向霍某转账付款46万元,霍某向刘某出具了收据,并将房屋交付刘某使用。
  2016年8月,霍某母亲呼某搬进了安置房XX花苑X号楼X单元X室。原来,此安置房归呼某所有。
  太原市杏花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霍某、刘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就涉案房屋达成的买卖意思表示,霍某虽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其并不是真实的房屋所有权人,现该房屋由实际房屋所有权人占有,致使刘某无法使用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其要求解除合同,由霍某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审予以支持。
  杏花岭法院依法判决,解除霍某与刘某签订的关于太原市某棚户区改造安置房XX花苑X号楼X单元X室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霍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刘某购房款51万元及违约金51000元。
  太原中院二审审理认为,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霍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10.0元。 (太原中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