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8月07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把无牌车借给朋友,朋友又转交醉酒者驾驶并乘坐

朋友出车祸身亡,他被判担责

  晨报讯(通讯员 程浩)亲戚朋友借车,不好意思拒绝,可又担心车借出后出现“意外”情况,借还是不借?实际上,由借车引发的“故事”并不鲜见,有被罚款的,有被剐蹭的,甚至有严重的交通事故出现的……
    借车引发的事故到底应该如何担责,让我们从钟某借车一事说起。
    钟某将自己所有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董某。董某与唐某一起喝酒后,因醉酒不能驾驶,将摩托车交由同样没有驾驶资格且醉酒的唐某驾驶,董某乘坐在摩托车上。
    唐某驾驶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与段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唐某、董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董某无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无果,董某父母将段某、保险公司、唐某、钟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钟某出借摩托车时董某并未饮酒,而事故是因董某将车辆转交唐某后造成的,故钟某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董某借到摩托车后,在明知唐某醉酒、无证的情况下,仍放任唐某驾驶摩托车,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综合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酌情认定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段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董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
    法院二审认为,钟某明知涉案摩托车未按规定办理车辆牌照,仍将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证的董某,具有明显的过错,且该过错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钟某作为涉案摩托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董某作为乘客,明知唐某醉酒且无驾驶资格证,仍将摩托车交由唐某驾驶且乘坐该摩托车,其应对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段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钟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剩余15%的损失由董某自己负担。 (晋城中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