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7月31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夫妻俩3万元卖亲生女儿以获取毒资

犯拐卖儿童罪,双双获刑
  晨报讯神池一对夫妻染上毒瘾后,为了筹集毒资,竟将自己刚刚出生的亲生女儿卖掉。近日,忻州中院二审审结该案,被告人刘某、邓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2017年6月10日晚,刘某在神池县人民医院产下一女婴。6月11日上午,该医院妇产科医生张某在检查病房过程中,得知刘某、邓某夫妇因家庭困难,欲将该女婴送人。张某将此情况告知马某,马某便与想抱养女婴的乔某、蒋某夫妇联系。6月13日上午,在刘某、邓某夫妇家中,蒋某检查女婴身体后,乔某、蒋某夫妇同意抱养该女婴,并拿出3万元作为“营养费”交给了刘某,随后又给刘某、邓某的儿子留下500元。在刘某的要求下,蒋某、乔某夫妇给刘某、邓某夫妇各买了一套红色内衣。
    神池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邓某以出卖为目的,将刚出生的女婴“送养”他人,收取3万元“营养费”,且二人将所获钱财大部分用于吸食毒品,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
    在庭审中,被告人刘某、邓某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邓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忻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邓某所提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虎毒尚不食子,亲生父母为了换取吸毒的资金,竟然将刚刚出生的孩子卖给他人,让我们再一次认识到了毒品带来的巨大危害,它可以让人丧失基本的道德良知和做人底线。
    也许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将自己的亲生孩子送人收取费用,也属于犯法吗?
    在这里,法官告诉大家,在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下,无论是遗弃罪还是民间的送养行为,与拐卖儿童罪的主要区别均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子女的目的。在本案例中,刘某、邓某将子女私自送给他人并收取钱财,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忻州中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