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5月15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两名被告人网售假药获刑

  晨报讯 (通讯员徐晋源)近日,忻州市忻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李某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从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张某通过淘宝网联系销售“一片大好”“速勃延时王”等上线购买货源,之后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添加附近的微信好友,多次将“一片大好”“速勃延时王”在忻州地区销售,各获利2000元左右。
    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预备出售的“一片大好”3盒、“速勃延时王”6盒。经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查获的“一片大好”“速勃延时王”等均为假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通过网络予以购买、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属共同犯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释法:假药问题近年来被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对制售假药的行为深恶痛绝,反映强烈。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规定为行为犯,降低了入罪门槛,同时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