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5月15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雇佣修理工却不支付工资

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处罚金

  晨报讯 近日,定襄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张某和王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押送上了被告席。
    武某出资注册成立定襄县芳兰建华砖厂。被告人张某、王某与冯某、苏某、徐某、平某等人共同出资,于2016年3月12日由被告人张某与武某签订承包协议,约定从2016年3月12日-2019年3月12日承包定襄县芳兰建华砖厂。
    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王某雇佣受害人戎某、吉某二人作为砖厂修理工,并约定给付受害人戎某每月工资5000元、吉某每月工资3000元。但被告人张某、王某仅实际支付了受害人戎某、吉某一个月工资,剩余工资一直拖欠未付。截至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王某尚欠受害人戎某工资20000元、吉某工资12000元,共计32000元。
    2016年8月24日,定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定襄县芳兰建华砖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被告人张某和王某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受害人戎某、吉某支付工资,反而选择外出逃避。
    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保定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6年11月8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的儿子张宇某代其父亲向受害人戎某、吉某支付拖欠工资共计32000元,并取得二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于2017年5月2日主动到定襄县公安局投案。
    定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张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3000元。(定襄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