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4月03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投保车损险就算无责也能获赔

  晨报讯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已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但未获得足额赔偿,投保人能否再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近日,法院审理一起这样的案件。
    张某驾驶一辆奇瑞轿车行至晋阳高速公路35KM+400M处隧道内,擦碰右侧隧道墙壁后越过中心单黄线与柴某驾驶的雅阁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柴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柴某作为原告将张某诉至阳城法院。阳城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张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柴某车辆损失2000元,其余损失38459元由张某负责赔偿。判决生效后,原告柴某从张某处获得赔偿款12700元,剩余27759元张某无赔偿能力,未获得赔偿。
    柴某想到自己驾驶的雅阁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车损险,保额150000元,便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认为这钱应该由侵权人张某承担。故柴某又向晋城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7759元。
    晋城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应在原告所投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受损失根据阳城法院民事判决确认40459元,扣除原告已获得的赔偿款12700元,剩余27759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晋城中院审理,维持原判。 (晋城中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