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4月03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通过非法采矿、偷逃税款、暴力拆迁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11名涉黑被告人获刑

  晨报讯2018年3月26日,交城法院对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雄、张某杰、樊某平等1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9项罪名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某雄、张某杰、樊某平等1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窝藏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张某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杰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樊某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7名被告人分别犯非法采矿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七年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雄在方山县成立聚鑫公司以来,纠集同案被告人张某杰、樊某平、张某山等人,逐步发展成以张某雄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非法采矿、偷逃税款、暴力拆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以围攻、恐吓等方式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张某雄利用下乡干部身份,安插成员把持村“两委”、意图控制吕梁铝矾土采矿业,企业擅自成立协会,利诱、威胁铝矾土企业入会,共同或分别实施违法犯罪行为31起,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交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部分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吕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