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1月2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4]
太原市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

  晨报讯 (记者 杜哲蓉)1月23日,太原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带头出庭应诉(包括正职、副职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人出庭应诉包括案件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参与案件协调或调解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活动。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行政机关上诉或申请再审,上级行政机关指定或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或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审定。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充分做好出庭应诉各项准备,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应诉负责人文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承办部门或机构应当事先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说明其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或具体事由,并同时向被诉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