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能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该如何分配?
口头承诺,在法律面前能否作数?当亲情遭遇现实,法律又将如何定分止争?
近日,芮城法院审结的一起兄弟之间的关于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共有纠纷案件,不仅关乎亲情与法理的权衡,也为这类家庭内部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案情简介
哥哥李文涛与弟弟李文磊(均为化名)系亲兄弟。弟弟李文磊起诉至法院称,父亲李某死亡后,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5万元由哥哥李文涛全部领取,因哥哥李文涛曾口头与自己就5万元分配达成合意,约定给自己3万元。现哥哥李文涛未给,故弟弟李文磊起诉至芮城法院。
承办法官李宏伟受理该案件后,详细阅读了案卷资料,发现本案是因家事纠纷引起的财产分配,因此,并未局限于原告的书面诉求,当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基本情况。
之后,又进一步到死者李某住所和原工作单位走访,了解到在李某生前,二人就曾多次因父亲赡养问题发生争执,从二人父亲死亡,到李文涛代为领取全部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再到李文磊起诉,其中间隔已有四五年之久,也就是说,这两兄弟的争议焦点看似是本案的5万元,但实际是双方对父亲赡养往事的计较。
这笔迟迟未能领取的款项,是兄弟二人长期隔阂与信任危机的“引爆点”。基于此,李法官针对性地开展了本案的后续审理工作。
■法院裁判
庭审中,李法官敏锐察觉到二人对立情绪明显,于是未急于推进审理工作,而是适时主导调解,为双方创造一个“面对面”平等对话的平台,给予双方充分表达的机会,共同回顾与其父亲生前的点滴。
同时,又利用“背靠背”,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珍视血缘亲情。一方面,明确告知原告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其“口头承诺”的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又向被告释明,根据《民法典》规定,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畴,均具有特定的法律性质和用途,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在共有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时,应由死者近亲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共有,而非由某一方独占。通过司法释明,让双方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义务,有效缓和了对抗情绪,为纠纷的最后化解铺平了道路。
结合审理查明事实及双方诉辩意见,法院作出判决:对弟弟李文磊的主张未予采信,依法对死者李某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进行了分配。
拿到判决后,哥哥李文涛情绪激动,表示不服。李法官第一时间进行判后答疑,围绕判决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再次阐释了共有物分割的公平原则与证据规则的刚性要求,使其理解判决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哥哥李文涛放弃上诉,当场表示履行。
■法官说法
通过本案,提示大家两点法律原则:第一,牢固树立“书面证据”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涉及财产分割、借款、委托、买卖等重要事宜时,口头约定往往因“空口无凭”而埋下纠纷隐患。本案中,弟弟李文磊就因无法就其主张的“口头承诺”提供充分证据,最终未获法院支持。警示我们:“白纸黑字”的书面协议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护身符”,能够最大程度避免事后纷争。
第二,明确丧葬费、死亡抚恤金的法定分配原则。二者具有特定的法律性质和用途,均不属于遗产,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由死者近亲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共有。对于丧葬费,作为单位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的一种经济补助,应当是根据死者近亲属实际支付丧葬费用的情况进行分配,若有剩余,再参照遗产处理原则合理分割;对于死亡抚恤金,应参照关于共有财产的分配原则,并兼顾各共有人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紧密程度、所尽赡养义务、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而定,适当照顾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丧失生活来源的亲属。 芮城法院 张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