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11月05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9]

找准“法结”化解“心结”行政调解促和谐

  本报讯 (通讯员 高宁) 近日,潞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不服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2023年12月18日,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郝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至2022年间,个体工商户郝某在经营期间,购进假冒立邦注册商标的腻子粉736袋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1.0304万元。2024年4月12日,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郝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17.5万元。郝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潞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本案系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刘强决定与双方进行详细沟通,充分倾听双方的意见看法,精准找到案件“法结”,打开当事人“心结”,引导双方在法治框架内达成共识。
  郝某表示:“我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总共卖了1万多元,却要处罚17.5万元,这个处罚金额太大,我承受不了。”
  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原告销售侵犯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违法行为达一年以上,应当从重处罚。按照原告的违法情形,没有违法营业额或者违法营业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针对原告的违法情节处罚原告17.5万元已经是最低档的处罚金额了。虽然理解原告不能接受17.5万元罚款的心情,但不能突破该裁量基准的规定。
  刘强法官查阅相关规定后注意到,2025年7月29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晋市监〔2025〕152号),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可以调整适用裁量基准:(一)适用现行裁量基准可能导致明显过罚不当、显失公正的……”
  于是,刘强法官当即与被告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虽然对郝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早于该《适用规则》印发的时间,但由于郝某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可以参照适用该《适用规则》,调整适用裁量基准。经过多番沟通,被告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将召开集体会议进行讨论。经讨论,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虑到郝某已经认识到错误,决定依法依规在法定幅度内对其予以减轻,将罚款金额由17.5万元调整到5万元。
  为化解郝某的“心结”,刘强法官耐心对郝某进行释法明理,一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郝某讲解《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引导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另一方面向郝某阐明装修材料的安全问题至关重要,罚款不是最终目的,知错并改正才是被告对郝某进行罚款的初衷。同时,刘强法官劝诫郝某今后要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感谢法官的耐心调解,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一定按时缴纳罚款。”经过刘强法官的耐心疏导,郝某表示愿意接受5万元的罚款,并表示今后将严格守法、规范管理、诚信经营。
  最终,在刘强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当天下午,郝某便主动缴纳了罚款5万元。至此,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