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警告仍不悔改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案情简介
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5 年1月被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内,由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本应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监外改造机会,李某某却并未将缓刑考验期的监督管理规定放在心上。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李某某因不请假外出,无故缺席社区矫正机构要求的签到,不按时前往司法所报到,拒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电话,先后两次受到执行机关警告。即便如此,李某某依旧我行我素,于2025年7月再次不请假外出,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遂向沁县法院提请撤销其缓刑。
■听证质证
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沁县法院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组织李某某、沁县人民检察院、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了听证。
听证会上,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出示了相关证据,李某某进行了质证并充分阐述了意见,检察机关对听证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合议庭在充分听取各方陈述与意见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撤销李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法官说法
案件尘埃落定,法官就本案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者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救赎窗口,并非法外“避风港”和“免罪金牌”。社区矫正对象虽未身处高墙之内,却仍处于法律的严格监管之下,社区矫正对象切不可心存侥幸,触碰守护自由的底线,自食走进铁窗的恶果。
此案的审理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在今后的工作中,沁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与司法行政机关紧密协作,严格落实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法律尊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助力社会和谐稳定。 沁县法院 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