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10月29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废品站”变销赃点老板“贪小利”获刑

  “低价收、高价卖”,这本是常见的经营思路,但需警惕的是,若收购的是来源不明的物品,不仅可能使“赚差价”变“亏大本”,更可能触犯法律红线。近日,郭万某、郭晓某就因贪小便宜收购赃物,最终将自己送上了法庭。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至4月,王某某等人向郭万某、郭晓某出售没有任何合法来源凭证的光伏电缆线,二人虽看出“不对劲”,但还是抱着“能赚一点是一点”的想法,先后两次完成了收购。
  经认定,两人收购的两批被盗光伏电缆线价值超20万元,而他们仅获利3400元。警方很快找上门来,二人追悔莫及,及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裁判
  沁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万某、郭晓某明知所购两批光伏电缆线是犯罪所得仍对其予以掩饰、隐瞒,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很多人疑惑:“就是收购了点东西,怎么就犯罪了?”其实,法律早就对“收赃”行为划了红线,郭万某、郭晓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还实施窝藏、转移、收购等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二被告人交易的时间是凌晨(非正常交易时段),电缆线无合法凭证(来源不明),结合这些细节,足以认定他们“明知”电缆线是非法所得;同时,两人实际实施了“收购”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不要以为“我只是收购东西,没偷没抢”就没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打击的就是这种“销赃”行为,哪怕只赚几百几千元,只要触碰到法律红线,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也并非个例,现实中很多“收赃”行为会发生在特定行业,尤其提醒两类人群:废品收购从业者:收废品时核实物品来源,比如要求出售人提供身份证、物品购买凭证,对电缆线、金属建材、电子产品等易被盗物品,要详细登记交易信息,一旦发现“来源可疑”,坚决拒绝收购。二手交易参与者:在闲鱼、二手市场收东西时,对于手机、电脑、家电等贵重物品,要查序列号、发票等,确认不是被盗赃物后再交易。 沁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