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9月03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 还款责任谁来担?

  借名借款、借名买房,诸如此类的纠纷屡见不鲜,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了款,究竟由谁来偿还呢?

■案情简介
  许鑫(化名)、孟园(化名)因工作交往而结识,孟园与韩田田(化名)系朋友关系。韩田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孟园将许鑫介绍给韩田田,许鑫虽答应出借款项,但与韩田田并不认识,不清楚其是否有还款能力,故要求与孟园签订借款合同,最终,作为出借人的许鑫与作为借款人的孟园签订借款合同,二人对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作出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后许鑫根据孟园的指示累计向韩田田汇款100万元,孟园向许鑫出具了收条。还款期限到期后,孟园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许鑫将孟园诉至芮城法院,请求孟园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孟园辩称虽然借款合同系其与许鑫签订,收条由其出具,但是借款均交付给案外人韩田田,许鑫应向案外人韩田田主张还款。许鑫称,虽然孟园向其披露了韩田田,但因其与韩田田不认识,不同意借款给韩田田,仅同意将款项出借给孟园,孟园如何使用借款与其无关,后续其将借款转入孟园指示的账户。
■法院判决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的审理焦点是许鑫与孟园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对于合同的理解应当充分探求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孟园与许鑫签署借款合同并出具收条的行为表明孟园认可其与许鑫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至于借款如何使用是许鑫与案外人韩田田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许鑫与孟园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虽然孟园作为名义借款人向许鑫披露了借款的实际使用人韩田田,但许鑫对韩田田不了解、不信任,其基于对孟园身份资格、资信能力的信赖出借款项,说明许鑫的真实意思是将款项出借给孟园。
  综上,芮城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判决孟园向许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作出后,孟园不服,上诉至运城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实际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还款责任承担问题,出借人和实际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出借人系基于对实际用款人的不了解、不信任,对实际借款人身份资格、资信能力的信赖出借款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实际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用款人追偿,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借名借款有较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也应对借名借款秉持谨慎态度。在同意借名借款前,应对实际用款人的信誉、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同时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借名借款的性质,应注明实际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以保障双方权益,但该协议为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借款后,应督促实际用款人按约定及时还款。总之,借名借款风险高,务必三思而后行。 芮城法院 杨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