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谁能主张赔偿?
■案情简介
1997年,原告李某与梁某订立继承文书,由李某赡养梁某,为梁某养老送终,并继承梁某的财产。
2023年11月8日,被告常某驾驶车辆,将行人梁某撞倒碾压,造成梁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常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后被告常某因本次事故,被沁水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原告李某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常某、保险公司等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
经沁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与梁某签订《继承文书》,但并不属于梁某的近亲属,无权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但原告支付了梁某的医疗费、救护车费用,在住院期间对梁某进行护理,处理了梁某的丧葬事宜,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予以支持,对主张的其他费用,不予支持。
后原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民事主体仅限于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之外的民事主体不享有上述权利。
而近亲属的范围应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的规定确定。
本案中,原告与梁某签订的《继承文书》只是针对梁某的财产,原告享有相应权利,梁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并未减损李某协议中约定的权利,故李某并不能因该协议而取得等同于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且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不属于遗产,因此对原告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外的费用不予支持。
沁水法院端氏人民法庭
